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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商投资中国 代办处变更

一、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变更类型
1. 变更驻在地址
2. 变更代表
3. 延长登记证有效期限(驻在期限未到期)
4. 延长驻在期限
二、客户需要提供的资料:
   1. 《外国(地区)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》(原件1份)
   2. 新代表的身份证明(影本1份)
   3. 原代表的身份证明(原件1份)
   4. 代表机构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(原件1份)
   5.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(影本1份,须加盖本代表处印章,并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)法律依据:《关於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七条
说明:
  1. 外文文件、证明须附加盖该企业印章的中文翻译件(原件1份)。
  2.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:
 1) 属外国投资者的,须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、领馆认证的文件(原件1份);
 2) 属港、澳地区投资者的,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档(原件1份),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(香港)有限公司、中国法律服务(澳门)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;
 3) 属臺湾地区投资者的,须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的证明文件(原件1份);
 4) 属中方投资者的,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(影本1份)(须加盖该法人企业<单位>印章,并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)。
三、办理时间:

代表处变更办理时间表

变更专案

名称变更

变更驻在地址

变更代表

延长登记证有效期限

延长驻在期限

办理时间

2-3个月

1.5个月

1.5个月

1.5个月

1.5个月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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